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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e健无忧少儿重疾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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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健无忧少儿重疾险

投保年龄:30天-18周岁 保障期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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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图片20190313034739.jpg 保障利益

  •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30万

    1、首次投保等待期30天,连续投保或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2、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癌症综合医疗保险    20万

    首次投保等待期90天,连续投保无等待期;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癌症(含原位癌和类癌)需要治疗的,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不包含投保前发生癌症(含原位癌和类癌)):

    (一)癌症确诊费用保险金

    1、癌症确诊日期前30 天内发生的医疗必需的与确诊癌症相关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生诊疗费、检查检验费。详见条款。

    2、给付比例: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无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给付比例为90%;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给付比例为100%。

    (二)癌症治疗费用保险金

    1、癌症确诊日期后在医院门急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必需的与治疗癌症相关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加床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医生诊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用、重建手术、中医治疗费用。详见条款。

    2、给付比例: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无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给付比例为90%;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给付比例为100%。

    (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癌症仍未结束或转移的,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其保险期间内初次确诊癌症之日起满一年止,但保险期间届满后经医院确诊的新患癌症的医疗费用不在责任范围内。

  • 生效时间    投保成功后次日零时

QQ图片20190313034739.jpg 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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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重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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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图片20190313034739.jpg   投保须知


1.本方案为保险产品组合。

2.本方案由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安徽省、福建省、甘肃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海南省、河北省、河南省、黑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吉林省、江苏省、江西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山东省、山西省、陕西省、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浙江省均有分支机构。客户从保险师购买,后续变更与理赔事务均可由保险师协助您向保险公司办理。

3.条款名称和备案号:平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18】190号)平安防癌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18】190号)。

4.偿付能力披露网址:http://yl.pingan.com/px/publicInfoDisclosure/infoDisclosure/solvencyInfo.shtml

5. 被保险人:仅限0 周岁(指出生满30 日且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8 周岁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自然人投保本保险。本保险被保险人需由父母作为投保人。凡曾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及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级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传染病(含艾滋病)、癫痫病及正患病住院的人员不能投保。

6.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仅限于:父母。

7.投保份数:每位被保险人仅限投保壹份,超出壹份的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8.受益人:本保障计划的受益人为法定。

9.保险期间:一年,本公司自签发保单后次日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具体保险期间以保单记载为准。对保险责任生效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0.本产品仅提供电子保单。客户可在承保后登陆www.pingan.com/yz查看并下载。投保咨询、保单查询、发票索取及客户投诉可拨打客服热线95511。

11.指定医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医保定点公立医院;

12.保险责任简述:

(1)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一)在本公司根据《平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18】190号)“第七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约定审核同意投保人的续保申请后,续保的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防癌医疗保险: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在本公司根据《平安防癌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18】190号)“第七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约定审核同意投保人的续保申请后,续保的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癌症(含原位癌和类癌)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癌症(含原位癌和类癌)需要治疗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癌症确诊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癌症,本公司就其癌症确诊日期前30 天内发生的医疗必需的与确诊癌症相关的如下医疗费用乘以给付比例(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给付比例为90%;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给付比例为100%)给付医疗保险金:(1)医生诊疗费、(2)检查检验费。

(二)   癌症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癌症,本公司就其癌症确诊日期后在医院门急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必需的与治疗癌症相关的如下医疗费用乘以给付比例(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给付比例为90%;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给付比例为100%)给付医疗保险金:(1)床位费、(2)加床费、(3)重症监护室床位费、(4)护理费、(5)检查检验费、(6)治疗费、(7)医生诊疗费、(8)药品费、(9)手术费用、(10)重建手术、(11)中医治疗费用。

本公司各项医疗费用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保险责任约定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癌症(含原位癌和类癌)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癌症仍未结束或转移的,我们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其保险期间内初次确诊癌症之日起满一年止,但保险期间届满后经医院确诊的新患癌症的医疗费用不在责任范围内。

13.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补偿,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给付范围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14.【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癌症、症状、体征,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

(七)接种预防癌症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癌症的遗传性,接受实验性医疗,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

(八)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九)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恶性肿瘤 (BRCA1/BRCA2 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Wilms 瘤,Li-Fraumeni 综合征)、遗传性疾病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引起的医疗费用;

(十)主要起调理身体、营养滋补作用的中药药品费用,如:花旗参、西洋参、人参、灵芝、阿胶、冬虫夏草、海马、十全大补膏等滋补类中药;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15.本人授权保险师平台,基于保险合同承保的目的,将本人所填写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信息等投保所需全部信息提供给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款自本保单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保单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影响。

16.该产品由微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代销。

17.产品页面仅做产品理解之用,具体内容以正式的保单样式及条款为准,正式保单与条款有冲突之处以保单约定为准,具体详见保单样式。


QQ图片20190313034739.jpg   理赔服务


本产品由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您可通过平安养老客服热线95511进行报案理赔。

理赔流程:

1、理赔报案电话:95511-6。

2、将所需材料寄送至客服指定地址申请理赔。

3、确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1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的,该期间应当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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