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寿财百万安心疗险2020版
保费试算
保障利益
累计保险金额 最高861万
一般医疗费用 最高330万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所实际支出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在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内给付保险金,保险金额330万元。
2、一般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扩展六种重大疾病医疗费用 最高330万
扩展六种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责任(达到一般医疗费用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后启用)。
扩展34种重大疾病医疗费用 最高330万
1、本保单有效期内,扩展34种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为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的扩展责任。若被保险人因罹患本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获得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赔偿达到该项保险金额时可启用扩展四十种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每人扩展四十种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30万元。
2、扩展34种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与主险“扩展六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责任”共享保额)。
40种重大疾病保一次性给付 1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载明的等待期满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附加险条款约定的40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本附加险约定的(每人)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金额1万元。
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100万
1、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首次罹患主险条款约定的恶性肿瘤,并于保险人指定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所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给付保险金,保险金额100万元,与主险一般医疗费用部分保障共享保额。
2、扩展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治疗(与主险“一般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共享保额)。
恶性肿瘤赴日医疗(可选) 20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的等待期为30日,续保者不受该等待期的限制)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向保险人提出恶性肿瘤赴日本治疗书面申请,并经保险人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安排提供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确定被保险人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可前往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日本指定医院进行恶性肿瘤治疗的,则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院接受恶性肿瘤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赴日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险金额200万元。
等待期 见详情
主险等待期30天(意外伤害责任无等待期),附加扩展34种重大医疗费用费用保险等待期30天,扩展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治疗等待期30天,扩展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等待期30天,附加40种重大疾病保险(一次性给付)等待期90天。
免赔额及给付比例 见详情
1、赔付比例:
1)购买有社保款:
先使用社保或公费医疗,保险赔付=医疗费用*100%-社保和公费医疗-免赔额
未使用社保或公费医疗,保险赔付=(医疗费用-免赔额)*60%
2)购买无社保款:
保险赔付=(医疗费用-免赔额)*100%
2、免赔额:1万(被保险人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等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扩展恶性肿瘤赴日治疗部分无免赔额,给付比例70%。
生效时间 投保成功后次日起第四日零时生效
产品特色




理赔服务
本计划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您可以通过保险师客服热线400-186-8878协助办理,亦可通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0755-95519转1进行报案理赔。
(1)向保险公司报案拨打热线电话0755-95519转1;
(2)准备理赔材料;
(3)向保险公司提供书面材料;
(4)保险公司审核;
(5)领取赔偿。
产品条款(进入-立即投保后可浏览)
投保须知
1、本产品使用条款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A(2019版)条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A(2019版)附加扩展34种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保险附加40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保险附加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条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A(2019版)附加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2020版)条款》,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本公司在除港澳台其他地区均设有分公司,本产品面向全国销售,但对于本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您在非以上地区购买的,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2、本产品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投保前12个月,需连续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居住地的居住天数超过240天,且投保前一个月内无出入境记录。每人最多投保1份。年龄限制生满30天-99周岁。其中新保的被保险人年龄适用范围为:生满30天-60周岁,续保者最高可至99周岁。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5、本产品意外伤害医疗无等待期,疾病医疗等待期为30天,附加40种重大疾病保险(一次性给付)等待期为90天,投保有效期为1年。
6、本产品承保医院范围为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7、本保单有效期内,扩展四十种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为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的扩展责任。若被保险人因罹患本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获得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赔偿达到该项保险金额时可启用扩展四十种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
8、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中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包括:1)门诊肾透析费;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4)门诊手术费。
9、赔付比例:
1)购买有社保款:
先使用社保或公费医疗,保险赔付=医疗费用*100%-社保和公费医疗-免赔额
未使用社保或公费医疗,保险赔付=(医疗费用-免赔额)*60%
2)购买无社保款:保险赔付=(医疗费用-免赔额)*100%
10、免赔额:1万(被保险人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等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11、购买前请阅读保险条款,并特别就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详细了解,确认接受条款的全部内容。
12、理赔指引:直接拨打24小时客服服务热线021-95519,由理赔专员全程协助完成理赔。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
3)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或手术证明(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
5) 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费用分割单;
6)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13、本产品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A(2019版)条款》注册编号为C0001083251201906030696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A(2019版)附加扩展34种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条款》注册编号为C0001083252201911200676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保险附加40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注册编号为C0001083262201911200678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保险附加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条款》注册编号为C0001083252201912100102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A(2019版)附加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2020版)条款》注册编号为C00010832522019122716061。
14、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
1)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条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2)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以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4)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5)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延迟。
15、我公司建立有强大的防火墙和信息安全系统,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资金信息等给予充足的安全保障,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95519或40086-95519。
16、保险合同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签署,相应的保险服务及法律责任也由其承担。
17、产品页面仅做产品理解之用,具体内容以正式的保单样式及条款为准,正式保单与条款有冲突之处以保单约定为准,具体详见保单样式。
本产品由微易保险经纪公司负责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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