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意外保障高达一百万
涵盖高风险运动
享全国紧急救援服务
保险权益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伤残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的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严重急性病,并在符合本条款释义的医院进行治疗,自事故发生或诊断之日起 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计算给付旅行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责任: (一)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身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二)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造成主保险合同所附《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参加高风险运动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根据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参加高风险运动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释义的医院进行治疗,自事故发生或诊断之日起 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计算给付高风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严重急性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十条释义的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或诊断之日起 180 日内的合理住院天数(最长90天),按保险单载明的每日给付金额给付旅行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个人钱财损失的,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钱财货币金额,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为限(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0%或RMB0元,以高者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的过程中将行李物品委托给其乘坐的固定航班飞机运输,因该航空公司的原因,导致在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后,其托运的行李物品仍未能在保险单载明的时间内运抵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赔偿。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中的一项或多项的,对于依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应向该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100)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其旅行票证(指护照、旅行交通票据及其他为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证件)因本合同约定的原因发生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旅行票证的重置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为重置旅行票证所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运动器械及其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总保额的20%。)(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0%或RMB0元,以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其随身行李因本合同约定的原因遗失或意外损坏,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按照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运动器械及其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总保额的20%。)(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0%或RMB0元,以高者为准)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事故发生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被保险人于三十(30)天内在非常住地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我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火车票或汽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被保险人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地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 8 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我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火车票、汽车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非常住地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 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被保险人。我公司承担安葬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常见问题
1、本产品限投几份?
答:每人限购1份。
2、本产品投保年龄范围是?
答:0-85周岁。
投保须知
1、本产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2、本产品每人限购一份,多投无效。
3、本产品适用人群:0-85周岁。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额累计以20万元为限;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额累计以50万元为限。
4、本产品24小时理赔报案电话:95511;境内紧急救援电话:95511转9。若您投保了紧急医疗救援服务,出险后请第一时间拨打援助电话,以便尽快为您提供相应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将可能无法理赔。
5、无其它特别约定。
6、本产品保险期限为1天-180天,保单生效时间最早为投保成功并缴纳保费后的第2天零时(即T+1)。
7、本产品无犹豫期。保单生效后退保,您会遭受一定损失,具体计算方式详见产品条款。
8、投保、承保流程:选择保险产品,点击投保→填写投保信息→确认投保→保险公司进行核保→若核保通过,则在线支付保费→收到承保成功的短信通知后,登录投保时预留的邮箱下载电子保单;若核保不通过,则显示拒保,无法购买该保险产品。
9、投保本产品前,请您认真阅读产品页面展示内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内容。
10、告知义务: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11、为了保证您的利益,方便查询保障内容、及时理赔,投保时请 准确填写 有效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2、投保后,系统会自动发送电子保单到客户投保时预留的邮箱。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拨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11)查询、验真、索要电子保单,或登陆保险公司官网(www.pingan.com)进行保单查询和下载。如果您需要纸质保单及发票,请拨打客服电话(95511)或咨询在线客服。
13、请查阅电子保单时仔细阅读关于“责任免除”的相关条款。
14、温馨提示:
1)本页面所载内容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具体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解除及其他内容详见保险条款。
2)本平台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本平台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3)为保障您的合法利益,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所列内容与投保事实不符、或保险事项发生变化,请立即通知我公司进行批改变更,本保单所列信息如果有误,将会影响到对您的后续服务。
4)如遇有事故发生,为减少您所受损失,请立即拨打95511电话与本公司联系,我公司会安排专业人员协助您进行后续处理。
业务咨询及报案受理统一电话:95511
平安产险官网地址:http://property.pingan.com/
产品条款信息披露
产品名称:平安产险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312021011000331;
产品名称:平安产险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322021011000852;
产品名称:平安产险附加旅行期间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1732522021042956531;
产品名称:平安附加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条款
注册号: C00001732322018050912452;
产品名称:平安附加旅行票证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1922018091112682;
产品名称:平安附加旅行期间个人钱财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122018052316802;
产品名称:平安附加旅行期间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0922020050900202;
产品名称:平安附加旅行期间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1922019121304041;
产品名称:平安附加旅行随身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122018091112692;
平安旅行附加航空托运行李物品延误保险条款
平安旅行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条款。